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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8 20:48:54 人气:239

教外【2022】16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我省教育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坚持立德树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原大地办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做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坚持公益性办学。遵循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禁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坚持规范办学。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大办学投入,确保实质性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有效提升办学质量。
  (四)坚持底线思维。主动把握办学主动权,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风险防控意识,充分保证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文化安全和公共利益安全等,切实防范意识形态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科学统筹发展规划
  (一)找准办学定位。中外合作办学应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学校的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方向。学校应以前瞻 30 年的眼光,科学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原则上,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规模不得超过本校在校生总规模的 10%。
  (二)统筹国别布局。重点支持高校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办学,积极鼓励与日本、韩国、以色列等亚洲发达国家、关键小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科学谋划“小语种+专业”合作办学,统筹调控与俄语等非英语国家高校的合作办学。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德国、新加坡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及东盟国家开展合作,引进优质高端职业教育资源。
  (三)优化专业结构。支持本科高校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学、现代农业、大数据、新能源、电子信息和先进材料等理工农医和急需、薄弱、空白的学科领域及新兴、前沿、交叉学科,与国外高水平高校开展合作办学,推动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在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相关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在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开展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需报请教育部前置审批。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办学形式、层次、类型,不得将校际交流、联合培养、专升本、大学预科、校企国际合作等项目纳入中外合作办学范畴。严禁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未体现中外双方实质性办学合作,仅由外方或第三方租借中方场地实施办学等行为。
  (二)坚持分类发展。重点支持“双一流”建设及创建高校、特色骨干大学和特色骨干学科建设高校申报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与协同创新。鼓励应用型本科高校聚焦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接产业需求,在相关重点专业开展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本科院校原则上不举办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现有项目在办学周期完成后不再延期。适当控制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规模,注重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三)尊重办学规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校应具备开设双语课程、招收国际学生、聘请外籍教师等资质和能力。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双方院校应具有一定的合作与交流基础,包括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师资互换、合作科研等。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方院校应具备举办项目的办学基础,且在办项目须通过合格评估。外方合作学校在我省举办合作项目不能超过三个,严格控制外方合作办学者“连锁店”办学。
  (四)完备申报材料。各办学单位要科学论证合作办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依法签署办学协议,规范制定办学机构章程及相关办学规章。合作办学协议应对办学类型、合作模式、学位颁发、资源引进、财务制度、风险防控、学生权益保护及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做出明确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并加盖双方印章,载明有效签署日期。办学协议有效期应涵盖至少一个办学周期,加盖骑缝章,以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办学全程管理
  (一)加强招生录取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学校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规模安排年度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或计划外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拟定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资料,不得以赴国外“专升本”“专升硕”“本硕博连读”或“直通车”等名义,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二)规范财务资产管理。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学校要认真合理测算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拟定收费标准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收取的学费要全部用于中外合作办学动。中外合作办学者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按比例对学费收入进行分配。社会中介机构可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辅助性服务,但不得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其服务费用应按照协议约定,根据学年度服务事项实际完成情况收取。鼓励学校设立外汇账户,规范外汇支出管理。严禁中方院校将应当支付外方办学者的相关费用直接汇至国内外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获得外方合作院校书面授权的服务机构除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确保引进优质资源。中外双方应对引进国外教育资源   做出明确、具体、量化的约定,并在数量和质量上满足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用管理规定,外籍教师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并获得中外合作双方认可。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发展规划,定期选送中方任课教师赴境外培训及研修。人才培养方案应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共同商定,充分体现外方资源的优质性和中外双方优势的互补性。严格执行教材引进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外原版教材及有关教辅材料的引进、审查和审核工作。
  (四)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各办学单位要在学习借鉴国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学质量标准和要求、实施方案、检查措施等。学校应按照要求参加教育部及我省组织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前提下启动退出程序。鼓励支持具有一定办学经验和办学成效的机构和项目参加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建设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五、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一)落实党建“三同步”。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中外合作办学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始终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注重选拔政治过硬、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善于与外方沟通协调的党员干部,担任办机构和项目党组织负责人,并进入联合管理委员会。
  (二)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外事归口管理原则,根据定编、定岗、定人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外事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合作办学管理等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海外留学背景或具有在国外访学研修和培训等经历。
  (三)加强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人岗相适原则,选配具有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工作经验人员充实到学校外事管理干部队伍。要支持从事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到国外进行业务培训与交流,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对本单位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和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我厅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22 年 1 月 21 日